本办法所称因私收支境中介活动(以下简称中介活动)系指为《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施行细则》第二条所称我国公民出国久居、
省亲、访友、承继工业和别的非公事活动供给信息介绍、法令咨询、交流联络、境外安排、签证申办及有关效劳的活动.
我国因私收支境中介活动处理办法(2001年6月6日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第59号发布施行)榜首章总则榜首条为加强对因私收支境中介活动的处理,
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收支境中介活动处理的有关规矩,拟定本办法.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收支境中介活动(以下简称中介活动)系指为
《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施行细则》第二条所称我国公民出国久居、省亲、访友、承继工业和别的非公事活动供给信息介绍、法令咨询、交流联络、
境外安排、签证申办及有关效劳的活动.本办法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、境外作业的中介活动,以及安排我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、劳务活动.
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处理全国的中介活动.本地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请求,担任对因私收支境中介安排(以下简称中介安排)的资历断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处理、
监督、查看.中介安排设置的数量和散布应当与因私收支境活动的状况相适应.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对中介活动的商场处理.第四条
中介活动应当遵从揭露、公平、诚笃信用和公平竞争、标准效劳、自愿有偿的准则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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